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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2019-12-20
索引号:1093-/2019-1220001公开目录:通知公告发布日期:2019-12-20
主题词:税务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文 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9号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 2019〕223号)有关要求,现就统一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 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二、本公告自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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